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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合同拆成仨 低报进口货物价 收藏

  •   2014年10月14日,三菱重工发动机系统(深圳)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在深圳中院公开宣判,该公司一审被判处罚金9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长塚邦彦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宣判后,三菱重工发动机系统(深圳)有限公司、长塚邦彦均表示不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某有限公司向三菱重工发动机系统(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重工深圳公司,该公司原名为菱重发动机系统(深圳)有限公司。)订购三台集装箱式发电设备。被告人三菱重工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长塚邦彦接到订单后与三菱重工发动机系统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重工香港公司)负责人增某签订了一份购买三台柴油发动机组的交易合同书,约定实际成交价格为78万美金另加298万人民币。该价格包含3台发电机组裸机价78万美元、安装及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88万元、佣金人民币110万元。三菱重工香港公司以实际成交价格9125万日元(cif香港)向日本technis株式会社购买上述3台柴油发动机组。

      被告人长塚邦彦为减少公司成本,谋取更大利益,与增某磋商后,将三菱重工深圳公司与三菱重工香港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书拆分为设备采购合同、发电设备技术服务合同、发电设备佣金合同三个单独的小合同,长塚邦彦仅将设备采购合同交给公司的梁某,并指示其以该合同的成交价78万美元向海关申报从香港进口深圳。三菱重工深圳公司将上述三台柴油发动机组交付给某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6月完成安装。

      深圳海关于2012年8月28日对三菱重工深圳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其低报实际成交价格进口三台柴油发动机组,涉嫌走私,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经深圳海关审单处核定,上述三台发动机组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55260元。

      本案审理期间,三菱重工深圳公司向一审法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90万元整。

      记者蔡佩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