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通报了“老鼠仓”执法情况。而在近期,工银瑞信交易室副总监胡某因“老鼠仓”非法获利4200万元,让市场再次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起“注目礼”。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工银瑞信基金公司被曝光的第三起从业人员“老鼠仓”案例。笔者以为,“老鼠仓”横行,处罚不到位是背后的主要因素。
根据监管部门的通报,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做出有罪刑事判决,证监会已经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数据虽然显示相关违规违法人员受到了处罚,但也足以印证“老鼠仓”横行已到了疯狂的程度。
自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案曝光以来,中国证监会的捕“鼠”工作就一直在进行。期间,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系统,让众多隐藏极深的“老鼠仓”现出原形。而且,多位建“老鼠仓”的违规违法者也受到了处罚,特别是像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中邮基金原基金经理厉建超、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李旭利等“老鼠仓”案更是轰动一时。
不过,对于“老鼠仓”案的处罚,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虽然《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八十条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罪”进行处罚,但由于各地法院对于规则理解的不同,客观上导致处罚标准不同。二是针对“老鼠仓”案的判决,从现有的案例看,呈现出重罪轻判多与缓刑多的“两多”格局,这明显不利于打击“老鼠仓”等违规违法行为。
因此,证监会在通报中表示要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如果有了最高法的“老鼠仓”司法解释,因“老鼠仓”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或许也能像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一样,对违规违法者发起索赔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该举措也可从另一方面加大违规成本,并达到严惩违规者的目的。
严打股市“老鼠仓”,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在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后,市场上仍然不乏铤而走险者,实际上也说明《刑法修正案(七)》对建“老鼠仓”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因此,惩治“老鼠仓”行为,除了早日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外,建议对《刑法》重新进行修订,重点是大幅提升“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期,且要尽量避免作出缓刑判决,让违规者实实在在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违规者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同时,对建“老鼠仓”违规者要提升经济处罚的力度。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无论是“内幕交易罪”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无论其情节是否严重,在罚金的处罚上都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现实案例中,光大保德信许春茂案、马乐案、工银瑞信王勇案等,都被相关法院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这也与近年来证监会对操纵市场违规者常常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三倍甚至顶格罚款形成鲜明的对比。个人建议,对“老鼠仓”的罚金,可提升至违法所得的两倍以上甚至更高。
此外,以往基金公司出现“老鼠仓”案例,常常被定性为“个人问题”,但像工银瑞信,前后出现三起“老鼠仓”案例,显然不能用“个人问题”来搪塞了。这些基金公司频现“老鼠仓”,既暴露了其当初招聘人员时重学历、重职业胜任能力轻职业操守的弊端,也凸显出其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内控机制形同虚设的问题。因此,相关基金公司同样应该受罚。只有多方面形成合力,“老鼠仓”横行的状况才有可能得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