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杨先龙等30位全国人大代表三次提出了关于解决中国邮资票品长期深幅打折问题的议案,其核心直指邮政政企不分的体制。这暴露出的是中国集邮界对邮政体制因政企不分导致种种弊端的一种不满。
自邮电分离以后,为了支持邮政事业的发展,从1999年到2002年,国家分别每年向邮政补贴80亿元、50亿元、30亿元和10亿元(即“8531”计划)。到2003年,国家不再给邮政进行补贴。
然而,在“8531”计划实行的同时,中国邮政的运营状况一直不容乐观。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邮电分营之时,中国邮政背负179亿元亏损;1999年亏损额为154亿元;2000年亏损34.4亿元;2001年首次实现扭亏为盈,盈利6085万元;2002年中国邮政继续良性运行,利润达到1.2亿元。然而,在国家停止补贴后的2003年,国家邮政局一份名为《中国邮政“普遍服务”亏损状况调查报告》称,中国邮政每年承担的普遍服务亏损额达41.7亿元,2004年邮政业亏损11亿元,2005年的亏损数额为3.98亿元。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邮政长期难以摆脱亏损局面,与其体制僵化关系最为密切。而陷于经年亏损泥沼中的中国邮政,也在面临“外患”的威胁——国内民营快递企业和国际邮政企业的竞争。
近年来,国营邮政业最直接的竞争对手,就是以快递为主要业务的国内民营企业和跨国公司。
2002年2月,国家邮政总局发出《关于贯彻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有关进出境信件寄递委托管理文件的通知》(即64号通知);9月,该局又联合信息产业部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补充通知》(国联煟玻埃埃菠牐矗罚埠盼募)。这两份文件的主旨,被业界认为是为了夺回中国邮政国际快递业务的市场。
以来自国外著名的快递业“四大家族”UPS(美国联合包裹)、FEDEX(美国联邦快递)、DHL(德国敦豪)、TNT(荷兰天地)组成的跨国公司利益集团对此表示抗议。
2003年11月,国家邮政局主持的《邮政法》第五稿出台,规定“500克以下信件寄送由邮政专营”。对此,国内民营快递企业也表示出强烈不满。
2004年1月15日,由申通、东方万邦、信达牵头,40多家上海快递企业共同参与的一次座谈会,议题很明确——《邮政法》的修改对快递行业的影响。
2005年7月17日 四大国际快递公司委托亚太国际速递商协会(CAPEC)发表声明,要求中国邮政企业分业经营,限制邮政专营,建立独立的监管部门,并希望中国邮政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政事分开,在快递领域引入公平竞争机制。
正是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局面下,中国邮政于今年正式启动了政企分离。“这是一场被逼出来的改革!”不少观察人士如此感叹。
政企分离之后的问题
在31个省(区、市)的邮政监管机构成立之后,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积极稳妥”的方针,国家邮政局的拆分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组建在继续进行。
据了解,邮政企业的成立进程较其监管机构而言,会相对复杂和缓慢。因为,各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大量的经济核算,人员分流等等问题也较为复杂。
在邮政体制进行改革的同时,作为规范邮政业务的《邮政法》的修改,亦引起了多方博弈——围绕着《邮政法》第八稿的纷争,更使人们对中国邮政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政企分离”产生争论。
业界普遍认为,相比今年2月的《邮政法》第七稿,第八稿再次强化了邮政的专营范围和权力。较之于1987年施行的现行《邮政法》,新修订的《邮政法》每次成稿,关于邮政专营的范围都会引起业界的激烈争论。
据本报了解,关于《邮政法》第八稿的争论,除了在政府各部委尚未达成共识之外,国内民营快递公司及跨国公司对此多有不满——作为国际快递公司“喉舌”的亚太国际速递商协会,更是祭出了“入世承诺”的大旗,他们认为《邮政法》第八稿某些条款违背了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
“在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我们过分强调专营权的范围缩小,那就导致国家邮政系统难以维持下去,这是个两难选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邮政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报告执笔人李佐军博士如此坦言。
自2002年《邮政法》开始着手修改以来,修改工作主要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而其草案由国家邮政总局完成。这种“部门立法”的模式,被业界认为与时下“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潮流相悖。
针对《邮政法》的修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邮政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的建议是,“修改要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准则”,“绝不能成为维护部门垄断权益的工具,杜绝出现‘经济权益部门化、部门权益法制化’的现象”。
除了围绕《邮政法》修订所引起的纷争外,新成立的邮政监管机构能否与邮政企业实现完全分离,也引起了业界的注意。
一直以来,中国邮政广受诟病是因为“裁判员”和“运动员”身份合一。如今,只是在邮政体制内部分成两个机构——都是出自“一家人”的“裁判员”和“运动员”,他们能否在监管及运营这两个问题上恪守公正,还需要长期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