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报道称,一些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被交管部门大幅度降低,还有些公路上出现不合理的限速措施,与之相应的是极其严格的罚款。对此,司机意见纷纷,交管部门却振振有词,认为这是它们的职权范围,目的也完全正当,无可非议。
我以为,这涉及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一是公路的限速应该如何确定,二是确定后应该如何管理。
目前我国的公路,除了极少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旧路、小路,都是根据国家标准新建或改建的。无论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至县道,其通行能力和最高时速,都是按设计标准建造的。在正常情况下,按照设计时速行驶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何况设计时速一般都留有余地,在此范围内,安全是有保障的。另一方面,不同时速的公路有不同的设计和施工标准,设计车速越高,建造成本也越大。
高速公路的建设费用比国道、省道都要高,收费标准高也在情理之中。
正因为如此,交管部门不应该擅自将公路的限速降低。明明是按时速130公里设计的高速公路,硬将限速降低到110公里或者更低,使这条公路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岂不是极大的浪费?使用者按高速公路标准付了通行费,却不能按高速行驶,岂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如果交管部门发现这条公路没有达到设计标准,或者存在隐患,或者维修、管理不善,那就应该找相应的责任部门,督促它们尽快解决,并公布采取临时性措施的原因。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及时降低收费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如果经过整改还是达不到设计标准,就应将此路降低或报废,同时追究建造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交管部门往往辩解说,降低限速后交通事故减少了,证明这样的措施是必要的。其实这是一种假象,这种说法也不值一驳。交管部门首先应该分析,造成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道路设施引起的,还是司机处置失当,或者车辆性能不适应,甚至是管理失当,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是司机、车辆或管理的原因,那只能对相关的司机、车辆和管理者进行限制,何必殃及无辜,对整条路降低限速呢?即使交通事故真的减少了,付出的代价是整条公路的效益降低了,更多的司机和乘客的时间精力被浪费了。如果减速真的是减少或消除交通事故的不二法门,那么还建什么高速公路、快速道路?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确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例如高速公路明明有最低限速,但低于规定时速的车辆通行无阻;明明规定不许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只要付钱就照走不误;究竟是管理观念上的问题,还是经济利益的驱动,还是某些地区的高速公路建设过于超前,值得政府主管部门调查研究,确定解决办法。
由政府建造的公路,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道路的维护管理费用,来自车主交的养路费;收费道路的还贷、营运费用,来自行驶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只能依法行使管理,不能越俎代庖,包括限速在内的任何举措,都必须合法、合理、可行。
至于第二个问题,既然交管部门声明绝不是为了多收罚款,那就应该多想想“以人为本”,设身处地处理问题为好。